厦门爱步精益咨询有限公司2024-02-20
1.没有切实法律依据。尚没有任何一部类似于美国《国内税务法则》的国家法律涉及到**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,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**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,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切实依据。 2.缺乏**税收支持。一些发达国家的**对**期权计划都有税收优惠。而我国税法规定:股息、红利所得,股权转让所得适皆用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。但授权日不用缴纳,行权时才根据实际收益纳税。当股权激励一次实现收入过高时,累进税率也迅速提高,其激励作用弱化甚至消失。 3.滞后的市场环境。境内许多公司分别在2000年前后制定了员工期权激励计划,但由于法律政策、市场规则等的束缚,无法解决**来源等问题,迫使股权激励采用变通的方式,甚至无法实施,或者实施之后也未取得良好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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